对从事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认定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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