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跨省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办理报备手续应报送的文件和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业务覆盖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
3、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概况,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4、在当地开展业务的组网技术方案。
5、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6、以上资料如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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